商院教务〔2019〕65号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教师教学良性反馈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周期和范围
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范围为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包括理论课、实训实验课、全校公选课和体育课等,不包括讲座、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
二、评价主体和权重
(一)评价主体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包括三类:(1)学生;(2)同行;(3)教学督导。
(二)评价权重
教学督导评教当学期覆盖所有教师时,学生评教权重占50%,同行评教权重占20%,教学督导评教权重占30%;教学督导评教当学期无法覆盖所有教师,则学生评教权重占70%,同行评教权重占30%。
三、评价方式及结果
(一)学生评教。学生通过教务系统在学期末完成评价。
(二)同行评教。同教研室教师通过教务系统在学期末完成互评。
(三)教学督导评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主要通过随堂听课。
(四)评价结果。按评价权重计算得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总分。
四、评价指标
学生评教指标见《福建商学院学生评教指标体系》(附件),理论课程(普通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双语课程、体育课程分别制定评价指标,同行评教和教学督导评价指标参见《福建商学院听课记录表》。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总分按降序排列,教务处和各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六、其他
(一)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必须认真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对于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责。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