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质评〔202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充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构建教与学双向反馈机制,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师评学的内容
第二条 教师评学是任课教师对修读所授课程的学生的学习状况做出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学习态度、知识水平与能力、学习效果等,体现在学生的知识水平、能力水平、课前准备情况、课堂纪律遵守情况、课堂学习情况、课后学习与作业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 教师评学组织
第三条 教师评学工作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评价结果汇总后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反馈至教学班所在的教学单位。
第四条 教师评学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学期末前两周完成。任课教师在正方教务系统上对教学班(1.自然班,2.由若干自然班组成的教学班)的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担任不同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对所有任课班级进行逐一评价。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查看本单位各班级教师评学的结果。
第四章 教师评学要求
第六条 评学前各教学单位要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学习《福建商学院教师评学指标体系》(附件1)(以下简称“体系”),统一认识,明确目的,确保评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当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评学活动,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日常教学工作范围。
第八条 每位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校和学生负责的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评学工作。
第五章 教师评学的办法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体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评学。
第十条 评学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中等,70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评学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针对教师评学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采用多种方式向学生反馈教师评学情况。
第十二条 教师评学结果可作为各教学单位有关班级考核、评先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同时将反馈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可作为校级班级考核和有关评先、评优活动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