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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听课制度(修订)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质评202211号

 

听课工作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各级领导深入教学一线,密切师生联系,充分了解学校教学条件保障、教学管理运行以及教情学情的重要渠道,也是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健全和完善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以下人员均有义务和权利听课:

1.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

2.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系(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

3.教师(含实践教学人员);

4.校院两级督导组成员。

二、听课对象范围

我校所有授课教师(含实践教学人员)均有义务接受听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人员听课。

三、听课数量

1.学校领导听课: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1课时思想政治理论课。

主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含思政课);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含思政课)。

2.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可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侧重点,采取随机听课形式,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3.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系(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应以教学为中心地位,经常深入课堂,听取意见和要求,对任课教师授课水平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学习状态、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教风和学风建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4.同行听课:同行听课不单纯考核听课次数,注重实效,鼓励在教师间开展示范听课、集体评议、教学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学习,促进教师授课水平共同提高,原则上每学期组织活动不少于2次,并填写《福建商学院听评课活动记录表》(附件1)。教师个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5.督导组听课:具体要求参见《福建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四、组织管理

1.同一个老师的同一门课听课不超过1课时。

2.听课人员应尊重任课教师,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听课人员应利用课余时间,将基本评价、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必要时可向其所在部门或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反馈。听课人员可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学生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3.听课人员应及时总结、归纳、分析、反馈并详细填写相应类别的《福建商学院听课记录表》(附件2),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姿教态、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予以客观评价。听线上教学课程的,则填写《福建商学院线上教学听课记录表》(附件3)。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师将听课记录表及时交至本学院归档,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将听课记录表及时交至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归档。

4.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将定期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通报全校。

本制度公布之日执行,原《福建商学院听课管理规定》(商院教务201713号)自动废止,解释权归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二O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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