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两级督导组织构成:校教学督导组和院(系)教学督导组。校教学督导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机构。校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校领导领导下,配合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院(系)教学督导组配合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为校教学督导组联系单位,并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除指定专人联系校教学督导组外,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领导定期参加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内容重要的会议应邀请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条 学院(系)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院长,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教学督导员反映的问题,学院(系)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学院(系)教学秘书为所在院(系)教学督导组联系人。
第二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和管理人员组成。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由学校聘请。院(系)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1-2名,由学院发文聘任,具体名单报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组和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深入课堂、实验实习场所,检查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情况,对学校教学执行情况、教学管理工作、课程思政情况和职能部门教学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关注教师教育教学活动是否存在《福建商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及《福建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规定的师德失范言行和教学违规行为,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并跟踪处理情况。
2.引进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针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导研究,为学校相关教学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3.开展课堂教学质量的督导与评价工作。对包括专任教师、外聘教师、实验课教师、合作办学方派遣的教师等在内的各类教师所开设的课程进行类型全覆盖听课,重点对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性、跟踪性听课评议和指导;对评定职称和需考核业绩人员进行鉴定性听课评议;对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的教学实践进行指导性听课,帮助其尽快适应教学岗位,提高教学水平;发现优秀典型,推荐“好教师”“好课堂”,协助相关部门推广先进教学经验,为教师树立标杆示范;每学期围绕质量督查专项开展听课工作,总听课课时不少于60学时,并填写相关听课记录表。
4.开展实践教学的督导与评价工作。对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实习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控和指导,对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抽查。
5.开展考试督导与评价工作,进行考场巡视,对试卷质量、试卷评阅、试卷分析和试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抽查。
6.不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深入了解教学内情,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为学校及时进行调控提供依据与建设性意见。
7.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对口联系制度,与二级教学督导组保持联系,及时进行沟通反馈;参与和促进二级督导工作的开展;对二级教学单位日常教学工作状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8.参与学校安排的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工作。
9.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生学习风气和课堂纪律进行督导,及时与学生教学信息员联系沟通,收集、整理学生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有关情况,随时掌握学校教学动态。
10.积极主动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督导活动,详细记录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督导建议,及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或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反馈,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出谋划策,并自觉接受师生对本职督导工作的评价,不断提高督导成效。
11.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检查或调研活动。
第八条 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总听课课时不少于16学时;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相关听课记录表;
2.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3.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福建商学院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一学期不少于1次;
5.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学生评价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参与评优、晋级和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
第九条 可受邀列席学校(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教学方面的相关会议;学校和院(系)应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或减免课时。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津贴由学校发放;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减免教学工作量20课时。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应保证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成员的津贴发放或课时减免。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或院(系)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督导成员个人和全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本组工作会议和与学院(系)督导组组长的联席会议。督导组工作会议每月1次,督导组和学院督导组组长联席会议每学期1-2次。每学年编制四期《督导简报》,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应佩“福建商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
的评价结果,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