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实践教学 · 正文
福建商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实验〔201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实践教学、科研和对外进行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功能发挥,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各教学单位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勤俭办学,讲究效益”的原则。根据我校各专业的特点和任务,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要重视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好实验指(辅)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以及使用、维护、检修、管理、计量及标定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要努力完善实验条件,提高实验技术,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在不影响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学校批准的社会服务任务。

第十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和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优势,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进行实验开发工作,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各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设置的原则如下:

1.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由学校统一设置或由该基础课程教学所委托的院(部)进行统一设置。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服务的专业基础实验室,统一由该一级学科下的其中一个院(部)集中设置,优先考虑对象以原有基础为准。

2.专业实验室:各系必须按照新的专业目录,撤、并、归、改原分散设置的实验室,组建成有一定规模、较强综合能力的专业实验室。原则上一个专业只能设一个专业实验室,若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特别是教学任务不饱和者应归并在相近专业合建。

3.拟建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若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4.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教学质量,对规模较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且承担任务涉及面较广的实验室,必要时升格为校级实验中心。

5.纯科研实验室或隶属研究所的实验室的设置不受本原则制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撤销与合并,必须经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并由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每个实验室规划,都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的综合配套因素,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的设置、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应由院(部)组织相关人员经过立项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初步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呈校领导及校务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基础课程实验,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适当考虑科研,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考虑专业科研方向和为生产服务进行规划和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同时要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特色。

第十八条 实施项目和方案的选择应有明确的目的性、科学性、现实性和经济性。注重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加强学生分析实际问题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要逐步实现实验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引进设备要慎重,要创造安装管理条件,更要加强技术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工作;实验实训中心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各实验室的检查、监督工作;各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工作,实验实训中心指派相应的实验技术员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实验室管理、实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咨询、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实验室由实验中心负责管理或委托院(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验室管理规则和规章制度。

2.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重点实验室实施实验室综合效益的考核。

3.组织拟定或初步审查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的配置方案。根据学校审定的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配置或更新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设施。

4.检查、督促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

5.与国资处相关人员一同负责全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拟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建设项目经费组织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3.配合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4.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实验工作安排,定期对实验室工作的进行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5.抓好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6.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员应兼任安全员和保管员,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维护,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乐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人事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按照《福建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福建商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和材料管理办法》和《福建商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实验室物资、卫生、安全等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定人定岗;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物资、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保证设备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测试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到相应计量部门进行设备计量认证工作,加强实验室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适时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研究实验室建设规划,总结、交流、推广实验室工作经验,对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开放实验室、实验中心管理

凡校外单位需到我校实验、实习、生产加工、培训等,应向我校该实验室所在院(部)的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酌情予以安排。各实验室、实验中心必须凭《校外单位使用实验室、实验中心申请表》方可接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接纳校外单位和个人来校实验、实习、生产加工、培训等。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目前可分为:从事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员两类。两类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明确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责任教师由院(部)选定,其须履行的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教学与评估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室相关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氛围的营造。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十四条 实验技术员的工作职责是:

1.认真钻研业务,掌握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的规格、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规范、使用保管常识与维修技术;

2.执行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参与实验室建设,及时跟踪、反馈实验室建设进度等有关情况;

3.各教学单位所属实验室使用期间,必须在岗履行相关实验准备、运行管理、安全维护等工作职责;

4.主动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经常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装置的维修、改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教师、实验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5.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每堂实验课的课前实验准备和课后实验用具的及时归位整理等;

6.及时做好仪器维修工作,做好设备申购、实验室保洁等;

7.做好所属院(部)人员办公设备的维护和基本维修工作;

8.完成学校、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情况,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六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七条 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将取消该室所在单位评选先进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并取消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赔偿,具体按我校《福建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并取消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十月

 

上一条:福建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下一条:福建商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通讯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邮编:350506

Email:JWC@FJBU.EDU.CN

Copyright@福建商学院  教务处

综合科联系电话:0591-26298325

教改与教材科联系电话:0591-26298337

实践教学科联系电话:0591-26295107

教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591-26299235

招生科联系电话:0591-26290052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