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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120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的一项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养成良好学风的重要途径。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以各学院管理为主,遵循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原则,各类实验室要有专门人员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实践)教学,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实验(实践)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扎实的实践技能,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工程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实践)教学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实践)的主要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生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和验证,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实践)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践)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地了解科学实验(实践)和工程技术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践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践课,实验(实践)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一致性,努力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践内容,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课程教学体系。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实验(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各实验室所需硬件和软件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及指导书与实验教材

第八条 实验(实践)教学计划是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组织实验(实践)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各学院开展实验(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它主要规定了实验(实践)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实验(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

各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中,应根据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开展实验(实践)课程体系改革,认真审定实验(实践)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九条 原则上实验(实践)教学时数大于 18 学时、实践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专业主干课程,其实践教学应单独设置课程;对实验(实践)学时较少的若干门课程,可将相关实践统筹在一起独立设置成综合实践课程。

第十条 实验(实践)教学计划应由各教学单位按统一要求审订,由教务处负责制订文件并进行监督。实验(实践)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对编制实验(实践)内容、实验(实践)项目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各教学单位进行审定并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凡实验(实践)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实践)课程,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没有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的课程不能开课。

第十二条 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实践)教学的指导文件,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学生实验(实践)成绩的基本准则。实验(实践)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应当按学校关于制定教学大纲原则意见的要求,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制订,经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的编写应按照行业、产业的要求、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和不断地修订实验(实践)教学大纲,结合现代科技、工程发展、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把新技术、新方法用于实验教学中;实验(实践)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实验(实践)不能出现不同的项目名称。实验(实践)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在保证基础性实验(实践)的前提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三性”实验(实践)项目的比例,开设一定数量的选做实验。基础实验(实践)课程和专业基础实验(实践)课程一般以开设综合性项目为主,专业实验(实践)课程一般以开设设计性项目为主。

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由各学院组织专业教学骨干教师编写,应经教研室教师讨论或请专家论证后实施。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确定后应提交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给实验实训中心或相应的综合实验室。实验(实践)教学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践教学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实践)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实践)教材或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在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要求的优秀教材,鼓励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具有丰富实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自编教辅材料,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才可使用。

实验(实践)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体系,融入技能培养,强化基础性,精简验证性,本科实验教学必须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的安排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聘任具有比较丰富实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实验(实践)课教师的安排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实验(实践)指导教师一般为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熟悉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

3.新开课、首次上岗的实验(实践)指导教师,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实践)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实践)操作,经各教学单位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

4.对于集中性独立实践教学,各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应按规定要求完成《集中性实践环节教师手册》的规整。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的第8-9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明确下一学期实践教学任务,安排实验(实践)指导教师。专业培养方案已确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需新增、取消或更改的按照《福建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审定的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指导书认真组织教学,做好实验(实践)教学指导记录。同时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实践)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实践)教材、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实验(实践)教学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在实验(实践)课进行过程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及时排除仪器故障;实验(实践)课结束后,负责仪器的整理、归位,并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后续课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实践)指导教师须提前将实验(实践)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

第二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前,应由指导教师负责说明学生实验(实践)课程及实验室等相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实践),原则上一人一组进行。专业课应以满足实验(实践)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确保学生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践)课开始之前,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凡无故不上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缺课达实验(实践)学时1/3者,实验(实践)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实践)有关的理论知识、方法、步骤、操作规程;要对学生上课纪律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不要包办代替,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上机)过程中,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上机);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或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实践)报告要认真批改,实验(实践)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实践)或重写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践)考核和成绩评定。实验(实践)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实践)理论、实际操作和综合实验(实践)能力,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考勤、实验(实践)课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质量、实验(实践)报告及实验(实践)考试等综合考核学生成绩。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践)课,单独报成绩。课内实验(实践)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比例按实验(实践)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数的比例计算。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实验(实践)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对实验(实践)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通报的形式通知各相关教学单位,并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加强对实验(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认真进行实验(实践)教学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认真做好实验(实践)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指派专人按相关规定负责实验(实践)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及督查

第三十一条 列入教学计划有实践教学要求的课程均应进行实践考核。实践考核应根据学生的预习、实验(实践)操作、结果、态度、能力、报告以及期末综合考核等进行评价,确定实验(实践)课程总成绩,实践教学课程总成绩的记载采取五级制。非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应明确实践部分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独立设课的实践教学课程,期末必须进行实践综合考核,考核可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办法,各种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的实践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

实践课程不得免修,学生未参加实践或缺实验(实践)报告达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非独立设置实践课的理论课程考试,或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综合考试。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教学检查。各学院领导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经常深入实践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实践)报告完成情况,了解和检查教学质量。每学期期中应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实践教学情况,进行实践教学评估。加强实践教学的监督,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实践教学方法的改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七章  实验档案管理及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践)教学材料档案是实践教学活动和实践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资料,是评价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实验室应按学校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实践教学基本信息、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等实践教学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实验实训中心应积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参与研究新型实践技术、改造和创新实践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实训中心应加大实践教学改革力度,注意处理各实验(实践)课程之间的衔接,交叉和重叠部分,合理地整合实验(实践)项目。经常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活动,研究实践教学规律,注重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革实践教学方法,重视科研成果向实践教学的转化,经常听取学生和有关实践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O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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