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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91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教学管理,有序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提高实习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是专业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修养。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要求,系统安排层次合理、相互关联的各种实习环节,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实习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和国情,使学生拓宽视野,对本专业的专业生产和设计、研究课题等建立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学科发展趋势,激发热爱专业的情感,提高专业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3.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同时获得实际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等实践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生产、管理、工程等本行业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就业观,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实践、社会调查等实践形式。

认识实习指让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

专业生产实习指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通过接触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行业的实际工作,阶段性地学习专业或本行业生产(工作)流程、知识和技能的实践教学环节,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和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奠定基础。

毕业实习指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是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获得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锻炼,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艺术实践是艺术专业课堂教学的延伸和拓展,具有其他任何教学形式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是提高学生艺术素质,增强艺术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艺术实践指开展的一系列学生户外写生、演出展览活动等,主要是从培养学生艺术实践能力出发,从自我动手能力出发,使学生在各种艺术实践活动中,通过大量艺术实践活动提高业务水平,使其创作、演出能力在艺术实践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地得到锻炼与提高,同时使学生在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及创新能力等各个方面上都得到锻炼。

社会调查是指应用科学方法,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发生的各种原因和相关联系,从而提出解决社会问题对策的活动。社会调查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明确的调查目的;(2)具有社会意义的调查对象;(3)科学的调查方法;(4)实际的调查效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确保学生校外实习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实习工作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主管全校学生实习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实习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监控管理流程和办法等;

2.督促和检查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如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等);

3.对学院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针对实习过程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

4.汇总学院的实习总结,组织全校的实习评估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学院是具体实施专业实习工作的主体单位,应成立实习工作小组,配备1名学院领导为组长,主管本单位的实习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实习质量和实习效果负责。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专业实习特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合理制定实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排本专业学生实习。

2.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地组织实习活动。严禁向实习学生违规变相收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严禁强制安排学生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周,严禁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习,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由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严禁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3.负责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组织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实习考核办法及实习周记等教学文件,并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实习达到规定要求。

4.根据专业与岗位对口的原则、能满足实习要求和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实习单位。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实践教学基地或实习单位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对实习要求、内容、任务等进行积极的磋商、沟通与探讨,保证实习秩序的稳定和实习质量的提高。

5.确定本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及指导教师名单,加强对实习工作骨干教师的培养。原则上带队或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理工科1:10-20、文科1:15-25配备。

6.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所有学生外出实习应与学院签订《福建商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组织自主实习的学生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

7.做好各专业实习的宣传、动员、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安全教育,以及实习教学文件的学习和劳动防护措施的落实等准备工作。

8.全面检查实习质量,做好实习质量分析和总结工作,组织教师进行经验交流。

9.收集、汇总实习的各类教学文件(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学生实习考勤、实习工作检查报告、学生实习成绩纪录表、实习质量分析、实习工作总结等),并按要求做好实习材料的报送和实习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 实习带队或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工作,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指导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了解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思想与业务。实习前2周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向实习单位提供有关实习教学文件和要求,落实具体事宜(含劳动防护措施等)的安排。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编写实习思考题、作业,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

2.实习前做好学生思想动员和纪律及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使其明确实习目的和重要性。

3.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技术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实习,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习题作业,组织阶段交流小结,及时检查学生实习周记,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报告。

4.实习结束时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向所在学院汇报实习工作情况,撰写书面实习总结报告,分析实习质量。总结内容包括实习过程、效果,学生的评价、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教学内容、方法或实习组织等方面的合理建议等。同时,做好实习经费的结算与核销。

5.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实习守则,维护学校形象,确保实习安全。对严重违纪且教育无效者,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汇报,作出处理。

6.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应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替换,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实习应注重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探索实习工作新模式,拓展实习新途径。

第九条 实习内容由学院根据培养要求、专业特点及具体实习条件自行决定。

第十条 实习方式

1.实习方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指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分组到有关实习单位的实习;分散实习指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各专业应坚持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原则。一般认识实习和专业生产实习应尽量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毕业实习除了统一组队集中安排实习单位外,可以安排学生到就业意向单位,以分散实习形式进行。

2.统一组队的集中实习,应安排专职带队教师负责全程管理和服务。对采用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并派专人联系,定期到实习单位调查学生实习情况,督促、抽查学生实习周记,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坚决杜绝放任自流的现象。

3.学生如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同意,学院严格审核该实习岗位的实习时间、实习计划、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等情况且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批准。

第十一条 实习场所

1.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

2.实习场所选择应遵循“就地就近”和专业岗位基本对口的原则。实习单位应基本具备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生产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便于安排师生食宿,节省经费等条件。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编写实习大纲。按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应组织各专业编写《实习大纲》,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应包括:(1)实习性质、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2)实习学时(或周数)、学分;(3)实习内容、形式和时间安排;(4)选择实习场地的基本要求;(5)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法;(6)实习纪律及劳动防护措施等注意事项。对实习中涉及岗位、项目或使用机器种类较多,实习内容、操作程序比较复杂的应编写实习指导书。

2.下达实习工作计划。每年10月底前,学院应按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下学期的实习工作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实习工作计划应包含实习内容、要求、实习具体时间、实习单位及实习人员安排、实习带队及指导教师等。在执行实习计划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实习地点及带队教师等,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开展实习动员及教育工作。组织实习师生学习《福建商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并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明确任务和纪律。组织外出实习学生签订《福建商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审核批准学生自主实习的申请。

4.按实习工作计划完成实习各项任务,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5.学院自行组织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进行随机抽查。报告内容包括: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工作中的特色及存在问题、对实习工作的建议、实习工作总结和实习质量分析等。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实习纪律守则。具体内容为:

1.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

2.每天应将实习观察的结果收集整理,写好实习周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和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习周记上交学院,作为实习考核的依据。

3.实习期间要服从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无故缺席,因故因病不能参加实习的应持有关单位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向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请假超过三天的,应报请学院主管实习工作的领导批准。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在需要采取劳动保护的岗位,应按规定采取劳动防护措施,确保实习安全。

6.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和责任由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及其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7.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跟随下一年级重新实习,所需经费由学生负责。

8.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学习,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维护学校与实习单位良好关系。在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福建商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实践环节不得免修,实践环节凡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3,不能参加该环节的考核,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级分级评定。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遵守纪律情况、工作态度、实习具体表现、动手能力以及实习周记、作业和实习报告等内容综合评定成绩,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核(笔试或口试)。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优:全部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实习周记非常认真,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生产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说明,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反纪律现象。

良:全部完成实习大纲要求,实习周记认真,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有较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实际材料或理论知识说明某些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回答问题。

中: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周记较认真,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有一定的总结和分析,考核时能回答主要问题。

及格:基本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能记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个别原则性错误。

不及格:未能完成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周记马虎,实习报告单纯罗列材料,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凡实习中出现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无故缺勤达总实习天数1/3以上者,或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3以上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

学院可根据不同的实习类型,另行制定详细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以规范成绩评定。

第五章  资料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 实习材料要装订成册,存放所在学院(系)资料室,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材料原则上采用A4复印纸打印,并提供WORD格式文档(文件名“为学号.DOC”)。装订顺序为:1.封面;2.《福建商学院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3.《福建商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协议书》;4.实习单位联系表;5.个人实习计划;6.实习周记;7.实习作业;8.实习总结;9.实习报告;10.实习成绩鉴定表。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实习经费的划拨和教师指导实习的个人工作量按学校制定的经费标准计算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实训和实践教学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科生相关实习工作管理参见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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