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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8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3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的优良风气为宗旨。

第三条 凡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写作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的作假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

(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

(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未说明出处。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观点应当注明出处,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中详细说明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著作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形;

(六)其它被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其它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作假行为。

(一)根据学校内部论文抽查审核或者由他人举报提供的有作假嫌疑的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作假:

1.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

2.在论文评审阶段,专家认定作假。

(三)凡认定学位论文作假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福建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附件1),并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3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福建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附件3),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对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经过检测学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30%(含30%)-50%;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最高为及格;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交修改论文者,或提交的修改论文未通过审查者,符合学校学籍管理修业年限的,责令重做学位论文,其答辩可延期一年。

(二)经过检测学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的50%(含50%)以上;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者,符合学校学籍管理修业年限的,责令重做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延期一年。

(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购买论文、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或其他作假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学校将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照《福建商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应条款论处,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二)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二级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根据情况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裁定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福建商学院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复议结果确认不属于学术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当撤销处理意见,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按程序依法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最终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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