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18〕98号
为了规范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妥善处理其课程学习与体育训练的关系,确保运动员在顺利完成参赛任务的同时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运动员认定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以福建商学院名义参加各种体育竞赛在校在籍的普通学生(不含高水平运动员),涉及参赛学生期末考试课程奖励办法。
二、体育竞赛分类
根据举办者级别和竞赛层次,将体育竞赛分为:
体育竞赛分为国家级甲类、国家级乙类、省级甲类、省级乙类。
国家级甲类竞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牵头主办的全国性重要体育竞赛。
国家级乙类竞赛: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各项目管理中心牵头主办的体育竞赛。
省级甲类竞赛:由福建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重要体育竞赛。
省级乙类竞赛:由福建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省级各类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竞赛。
三、学生运动员管理
1.参赛学生以体育教学部确认的名单为准。
2.参加体育训练与竞赛的学生,平时不得影响正常上课,若经审批的集训时间和正式比赛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必须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
3.参赛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提交缓考申请,经课程承担院系审核后,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缓考。
4.若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或不参加日常集训的学生,经体育部认定,比赛学期的在学课程不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政策。
四、参赛学生期末考试奖励办法
参赛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经本人申请,所在体育教学部审核并向教务处申报备案,学校对被选定参加国家级甲类、国家级乙类、省级甲类体育竞赛、省乙级类体育竞赛需停课集训,参赛所在学期的期末考试科目可免考,本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最低应以70 分计,选修课程以合格计。
五、其 他
本办法课程参赛学生期末考试奖励办法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综合测评等评奖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