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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闽商院文〔2021〕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以及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计划数。原则上,本科教育的工学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转出人数为当年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其他学科门类相关专业为15%。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相关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其他学科门类相关专业为15%。

第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退伍复学或休学复学后因无后续专业导致的转专业实时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转专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院党委纪检委员、专业负责人、其他教师代表(不少于3人)、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等。

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因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均可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在读一年级的本科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入学已满一学期;

(二)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三)学生原专业第一学期所修公共基础课成绩合格。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一)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者(如应征入伍退役或休学创业后复学等),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三)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身体健康原因或确有专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等,转专业更有利于学习者。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在同招生类别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对以下情形予以限制: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跨类转专业者:如①艺术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艺术类②闽台合作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闽台合作类③中外合作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中外合作类;

(四)普通专科升入本科、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入本科、单独招生(如高水平运动队)申请转专业者;

(五)经转学进入我校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六)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七)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十二条 当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学校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按教务处要求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学院制定工作方案,应注重体现接收专业对学生基本素质和学习能力的要求。对英语、数学及阅读表达等公共基础课程有成绩要求的专业应在考核方案中予以体现。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对学院工作方案进行汇总,报分管教学领导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院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三)咨询宣传。教务处和学院适当组织宣传,并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四)学生申请。学生登陆教务系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五)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组织考核。学院组成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称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

考核工作可以全学院统一进行,也可以分专业进行。原则上,考核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考核工作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也可以两者兼有。试题主要测评接收专业对学生确实所需的基本能力素养和专业发展潜质,难易应适中。

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时,应通过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或加试进行区分。

考核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学校审议。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秘书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录取公示。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九)后续工作。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最迟于下学年开学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完转专业手续。各学院在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的同时,需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清查、培养方案更新和下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对转专业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进入转专业公示名单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前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的年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专业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

(一)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按如下三种情况进行认定:

1.学分等于转入专业该课程学分的,可直接认定。

2.学分高于转入专业该课程学分的,按转入专业课程的学分认定,高出部分的学分不能用于替代其他课程学分。

3.学分低于转入专业该课程学分但相差学分不超过0.5学分(含0.5学分)的,可按转入专业该课程的学分认定;相差学分超过0.5学分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课程弥补所差学分,或补修由转入学院该课程负责人指定的其他课程。

(二)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包含不及格课程)与转入专业不相同,不符合新专业要求的,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记录或申请删除课程及成绩记录。

(三)学分的认定工作,应在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完成。

(四)转专业学分认定后,仍有需补修的课程,学生可按重修模式缴费修读,成绩按正常课程考试记录。

第二十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费标准及修读年限收取。补修课程缴费标准按照《福建商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文件执行。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指导并督查转专业工作。对于部分热门专业的转专业工作,教务处应安排人员参与部分工作特别是考核录取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原《福建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商院教务〔2018〕75号)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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