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文〔202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推进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育一批教学能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坛新秀是指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教坛新秀奖的评选每年举办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切实履行教师教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制度,积极参加系(教研室)开展的各项活动,潜心教学,关爱学生。
第五条 近三年来每学年均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未出现教学事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所授课程学生网上评教成绩均在90分以上;学校教学督导员随机听课均为“优-”等级以上。
第七条 未满40周岁,近三年获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创新大赛、课程思政教学大赛等校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者,直接入选。
第八条 近三年内已获教坛新秀奖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报名。
(二)学院(部)推荐。各学院(部)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择优推荐。
(三)资格审核。教务处对各学院(部)推荐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四)投票表决。通过资格审核的候选人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投票表决候选名单。
(五)研究确定。候选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正式名单。
(六)公示表彰。获奖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个人及组织单位奖励统一列入校级荣誉奖励体系。
第十一条 个人获得教坛新秀奖,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坛新秀奖评选工作,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