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文〔202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并激发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表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教学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三条 我校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辅机构从事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学院(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含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专业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教学实训干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备良好师德师风。
第五条 热爱教学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以师生为本。
第六条 在教学管理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业务熟练,管理科学,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管理改革,教学管理成效显著。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参与当年评选:
(一)不服从教学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工作统筹安排;
(二)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工作作风
(一)有良好的合作精神,能与相关同事密切配合。
(二)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周到细致,任劳任怨,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师生服务。
(三)认真钻研业务工作,探索工作规律,业务工作有创新。
第十条 工作能力
(一)熟悉并落实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及时协调处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突出。其中二级学院(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学实训干事除外)的,要求其归属的基层教学组织每年要新增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办法和程序为:
(一)本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教辅机构、各二级学院(部)推荐指标为1名。
(三)资格审核。教务处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票表决。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上报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评定。
(五)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最终获奖名单以学校文件公布为准。
(六)公示表彰。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每年评选不超过6名,其中系(教研室)负责人不低于50%。个人奖励统一列入校级荣誉奖励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评选工作,负责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