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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22〕6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促进教学管理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辅机构从事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学院(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含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专业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教学实训干事)。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工作与培训融合、形式与实效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本人所在岗位需要,旨在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主要采取校内岗位培训与校外进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内岗位培训包括岗前、日常、专题等培训。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学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对新进入教学管理队伍的教学管理人员,根据所在岗位需要,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日常培训是指由教务处结合日常工作,通过教学工作例会形式开展的培训。日常培训旨在确保教学管理人员能不断适应学校教学工作的最新情况和最新教学管理规定,提高自身业务能力,避免违章操作。

第八条 专题培训是指根据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安排,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教育理念、教学建设、教学运行管理、职业能力发展等专题的培训。专题培训旨在针对性地提升教学管理人员的专项技能,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九条 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有计划地选派部分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校外短期研修班及脱产在职培训进修、学习考察等形式的培训。

第三章  培训管理和保障

第十条 教务处每学年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参加培训的教学管理人员,须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学习内容。培训结束后需写出培训总结交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参加校外培训的教学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培训通知文件、培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培训回校后,在一定范围内作专题报告,分享培训成果。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经教务处审批参加校外进修培训的教学管理人员,其培训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O二二年十二月    

福建商学院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闽商院文〔2022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并激发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表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教学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三条 我校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辅机构从事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学院(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含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专业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教学实训干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备良好师德师风。

第五条 热爱教学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以师生为本。

第六条 在教学管理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业务熟练,管理科学,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管理改革,教学管理成效显著。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参与当年评选:

(一)不服从教学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工作统筹安排;

(二)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工作作风

(一)有良好的合作精神,能与相关同事密切配合。

(二)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周到细致,任劳任怨,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师生服务。

(三)认真钻研业务工作,探索工作规律,业务工作有创新。

第十条 工作能力

(一)熟悉并落实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及时协调处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突出。其中二级学院(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学实训干事除外)的,要求其归属的基层教学组织每年要新增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办法和程序为:

(一)本人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递交申报材料。

(二)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教辅机构、各二级学院(部)推荐指标为1名。

(三)资格审核。教务处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投票表决。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上报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评定。

(五)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最终获奖名单以学校文件公布为准。

(六)公示表彰。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每年评选不超过6名,其中系(教研室)负责人不低于50%。个人奖励统一列入校级荣誉奖励体系。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评选工作,负责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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