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文〔2022〕2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力卓越的师资队伍,支持教职工到国(境)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访学研修、合作研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由学校统筹安排,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派遣原则。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派出优秀骨干教职工进修培训。
(二)学用一致原则。教职工进修培训的内容或专业应与现从事岗位(工作内容)一致或基本相近,与学校发展需要相一致,确保访进修后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三)重点支持原则。重点支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一流专业建设(培育)单位和校级以上教学团队中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及国(境)外知名大学访学研修。
(四)协议管理原则。对于中长期进修培训或使用经费较大的培训项目,均需签订进修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进修类别
第四条 学历进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一)国(境)内高校普通招考的非全日制、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
(二)国(境)内高校申请考核制的非全日制、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
(三)攻读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
(四)其他不转出人事关系的攻读博士学位类别。
第五条 非学历研修
(一)国内访学
1.国家或省级访学项目:指由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或研修计划;
2.学校选派:指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需要,资助教职工进行国内访学研修。原则上学校只选派半年期和一年期的访学项目;
3.个人依托有关合作项目申请:指个人因合作研究需要,由教研、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访学研修。
(二)国(境)外访学
1.公派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项目;国家各部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资助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由学校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资助的项目;经国家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国内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境外基金会及专门机构资助的项目;国家外事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合法机构资助的项目。
2.个人申请项目
个人获得校外其他机构合法资助或依托科研项目并经学校批准的访学研修,出国(境)期限为3~12个月。
(三)博士后研究及各类中短期(3个月以内)专业培训。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业务素质,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愿意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学成返校服务义务。
(二)在校工作满 2 年以上,方可申请3个月以上中长期进修;已获批进修人员无正当理由放弃进修学习机会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2.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3.近三年有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申请国内高水平大学或国(境)外知名大学访学
1.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45周岁以下。国家或省级访学项目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需有明确的访学研修目标和计划,访学研修计划应符合所在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3.进修学科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工作)对口或相近。为优化学缘结构,原则上不选择本人取得最高学历学位的高校;
4.访学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5.申请海外访问学者的还须符合公派人员外语水平条件。
(三)申请博士后研究
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2年的博士研究生方可申请,仅限审批一次。原则上须选择省外非本人取得博士学位的“双一流”高校。
(四)各类中短期(三个月以内)专业培训选派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自行制定。
(五)为使更多教职工有进修机会,曾获资助脱产进修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须在返校工作满 3 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3个月以上中长期进修;原则上每位教职工获得公派资助参加国(境)内外3个月以上中长期进修机会累计不超过 2 次。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或省级国(境)内外进修培训项目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学校选派的国(境)内外进修培训项目
(一)学校通知。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培养计划、不同学科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国(境)内外各类访学进修选派计划,统一公布学校计划名额及所支持的学科方向等;
(二)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填写《福建商学院教职工访学进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三)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工作需要、申请人教学科研能力、教学任务安排等情况,经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研究,对其国(境)内外访学研修计划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教师工作部;
(四)学校审批。教师工作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教学、科研等情况初步审核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
第十条 个人获得校外其他机构合法资助或依托有关合作项目申请的,由申请人填写《福建商学院教职工访学进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后,附相关材料报教师工作部审核,由教师工作部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在职读博和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由个人填写《福建商学院教职工访学进修申请表》,按申请表规定的程序签批后,附相关材料报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审核汇总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凡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国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以及学校预算支付超过一万元/人的项目,参加进修培训前,选派人员均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
经学校审定后的进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进修培训单位和时间期限。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或省级进修培训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级进修培训项目的资助标准低于学校资助标准,参照学校标准就高执行,但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奖励措施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学费资助: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国(境)内外博士学位的,学校资助学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凭正式发票(境外凭有效票据),按学校财务制度,在师资培训经费中报销。攻读博士期间的住宿费和差旅费自理。
2.学校给予在标准学制(以入学当年攻读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为准)内取得双证的各类在职博士一次性奖励4万元;每超出标准学制1年,奖励递减1万元,不满1年的,按月折算。
(二)非学历进修培训
1.国内访学
(1)访学研修费(含学费、住宿费):凭正规发票报销,访学研修1年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2万元,半年的不超过1.1万元;
(2)交通费:访学半年的,报销1趟往返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报销标准,下同);访学1年的,报销 2 趟往返交通费;
(3)访学单位在福州市城区内,不予报销住宿费、交通费。
2.国(境)外访学
公派项目除项目主办机构补助的访学经费(进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外,学校资助1趟福州到访学地往返的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量减免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根据实际学制情况,可申请减免1年额定教学工作量;
2.由学校选派参加访学半年及以上的教师,访学期间可申请减免不超过访学时长且最高不超过1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个人访学项目无工作量减免;
3.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减免最高不超过1年额定教学工作量;
4.其他进修培训教学工作量均不作减免。
第十六条 工资福利待遇
1.岗位考核奖励:按完成核定工作量发放;
2.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在岗待遇发放(即不发放校内津补贴等福利);
3.五险一金:按照实际基数缴交;
4.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本人实际承担的教师工作量来衡量发放标准,按年度核算发放。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职工在进修期间,享有与在岗教职工同等的晋升、晋级、评优、报奖等权利。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脱产进修培训或虽经学校批准但期满不按时返校工作的,学校停发其财政工资、校内津(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并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协议管理。公派国(境)内外访学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进行过程及效果考核,即:进修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和进修后期效果考核。
第二十条 进修计划完成情况考核
教职工在进修结束后须填写《福建商学院教职工访学进修考核表》,连同进修单位鉴定、指导老师鉴定等材料,提交所在单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师工作部。进修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进修后期效果考核
(一)进修结束后3年内:须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进修期限1年的,另须以“福建商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2篇本科学报论文(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但可以“福建商学院”为第二单位、本人为通讯作者身份);进修期限半年的,另须以“福建商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本科学报论文(刊物认定级别以学校学术期刊及出版物认定办法为准)
(二)进修结束回校3个月内,应在校内或所在单位作1场学术报告。
派出单位每年度应对公派访学人员完成以上任务情况进行1次访学效果考核,结果报教师工作部备案,提前完成任务的访学人员可申请提前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访学人员可申请延期1年,延期期间不再安排公派进修;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全额返还进修期间发放的岗位考核奖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进修。访学研修经历与考核结果、延期情况将计入个人业务档案,访学研修情况和业绩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评估指标。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进修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进修单位规章制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进修期间确需短期请假的,应按照进修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并报学校教师工作部备案。违反学校考勤规定的按学校考勤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进修培训期限原则上不予延长。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外进修期间如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学校给予的相关资助及补贴,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进修结束回校后,教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教师工作部报到,并提交相关进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应先行垫付需要报销的进修培训有关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待返校工作后,凭进修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票据报销。
第八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需与学校签订延长八年服务期的协议,从回校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公派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学校预算支付超过一万元/人的非公派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签订服务期协议:进修时长1年的,追加服务期3年;进修时长半年的,追加服务期1年。学校预算支付超过一万元/人的非公派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追加服务期由学校和派出进修人员另行商定。服务期从进修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合格之日起计算,并与原服务期合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如提出调离、辞职,应全额退还进修期间发放的岗位津贴、奖励金及报销的研修费(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上述费用以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收款票据以及相关证明为准。并一次性缴纳违约金,结清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次性缴纳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N: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
P:由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福利、住宿费、交通费及其它相关资助费用总和。
N1:签订协议应服务年限数;
N2:未满服务年限数。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全额退还已补贴的校内岗位津贴,并自行承担访学期间的所有费用,5年内不得再申请访学:
(一)经接收单位考核不合格;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访学单位或专业方向;
(三)因个人原因中途结束访学无法完成访学任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正在进修的人员按批准进修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中的“以内”、“以上”等,均含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