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文〔2021〕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才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充分发挥正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聘”)的相关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延聘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第一线上工作,且受聘在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附设专技、双肩挑人员)。
第三条 延聘原则
(一)坚持岗位职数空缺、岗位工作需求与延聘相匹配原则。
(二)坚持本人申请、择优延聘、集体讨论原则。
(三)坚持延聘与实际贡献相挂钩原则。
(四)坚持延聘与同类在岗人员同待遇同考核原则。
(五)坚持延聘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批原则。
第四条 延聘条件
正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退休。学校确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称号。
(二)被聘任为二、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研究员的高级专家。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一);获得省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一)。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内,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省科技成果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一)。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内,出版本学科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每部个人撰写字数25万字,不累计,下同),限国家A类出版社或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同等级别出版社;或出版本学科本专业教材2部(每部个人撰写字数25万字,不累计,下同)限国家级规划教材。
(七)获得担任国家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八)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教学质量工程等的负责人。
(九)特殊专业和新建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且本学科专业无其他教授的,经学校认定确因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延聘的专家。
(十)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按《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人〔20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一)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省政协等人员按国家政策及福建省有关规定可以延长到任期届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担任厅级干部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担任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退休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延聘材料
(一)入选各类人才计划文件或获奖证书,二、三级教授聘任证书,研究员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相关报告。
(三)出版专著、教材、论文(均须原件)。
(四)已经延聘过一次的人员,第二次申请延聘时需附带第一次《福建商学院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
(五)表格。填写《福建商学院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以上材料均须一式2份。
第六条 延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之前或者批准延聘年龄期间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聘年龄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报送所在二级学院(或单位)。
(二)审核。所在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及岗位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将申请人名单及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三)复审。学校人事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复审。
(四)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批准的拟延聘人员,在全校范围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聘任文件。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延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六)备案。上报福建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延聘管理
(一)延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延聘期满,符合延聘条件自愿续聘者重新提交续聘申请报批。未延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延长期每次只批准一年,如需要继续延长,须再次报批。
(三)延聘的高级专家仍占所在单位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四)延聘高级专家属学校在职人员,纳入学校在编在职在岗人员日常管理的范畴。延聘人员须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自觉接受学校、学院的相关管理。在延聘期间,本人应完成聘用合同要求的工作任务,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对教职工的岗位职责要求,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
(五)延聘高级专家和其他教职工一样享受在职在岗教职工待遇,不再担任校内党政职务。延聘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延聘期限
(一)延聘期限为一年,以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按学年度计算,到期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再延聘的,须再次申请。
(二)符合条件,申请延聘期限具有正高级专家或三级教授,延聘年龄最长不超过63周岁;申请延聘二级教授或二级研究员,确因主持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的最多可延长到65周岁。
第九条 延聘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解聘。
(一)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师德有关规定的人员,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取消延聘资格并提交相关机构处理。
(二)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跨年度不连续计算)的。
(三)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所在单位提出解聘的。
(五)其他原因。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发展初期,以缓解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短缺的压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业绩条件,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以“福建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取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 在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和福建省政策调整,将遵照国家和福建省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