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2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发挥教学团队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团队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目标引领下,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以专业或课程(群)为平台组建的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的教学活动组织。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按照“名师领衔、优化梯队、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思路开展教学团队建设工作。面向全校遴选20-30个左右的教学团队,重点围绕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等进行课程建设改革与实践。争取到2025年,努力建成一批高质量的课程(群),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形成一系列标志性教学成果。
第四条 教学团队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加强教师学习共同体建设,完善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开展教学梯队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促进教学发展、专业发展、个体发展,提高育人能力,提升教研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二)落实学校、学院(部)的课程教学任务,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参与专业建设、制定课程教材等建设规划,落实课程教学质量保障。
(三)熟悉掌握本专业、领域人才培养状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确立课程建设和改革的思路,打破课程间壁垒,加强资源整合,优化课程体系。
(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注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技术等方面的改革与实践,改进学业评价方式,推进非标准化考试等,提升教学成效。
(五)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总结教学改革与创新成果,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奖,加大优秀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教学团队组成
第五条 教学团队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合理的梯队结构,规模适度,团队成员年龄、职称、学缘结构、专业发展方向等结构合理,其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团队人数的30%。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组成,鼓励聘请来自行业、企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及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第六条 每个教学团队设负责人1名。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为本科生授课,能坚持教学创新,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二)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
(三)熟悉所在团队各教学环节,特别是课程(群)教学改革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工作。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完成人。
2.校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一流专业项目负责人。
3.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持人。
4.校级及以上课程类项目负责人/主讲教师。
5.校级及以上教材项目负责人或出版教材主编。
第七条 教学团队成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从事与申报团队相关的课程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较丰富的教研教改经验,原则上近三年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或发表教学论文、指导学生开展科研训练、学科竞赛等活动不少于一项/篇/人次。
(三)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具备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为:
(一)各教学团队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特点、专业发展、社会需求和教学实际,经所在教学单位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与申报。
(二)跨单位组成的教学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团队主体教师所在单位组织推荐与申报。
(三)学校统一组织评选和立项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教学团队实施团队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按照立项建设的申报书或任务书要求,立项第二年底实施中期检查,第三年底进行结题验收。教学团队业务上由教务处负责指导,具体工作由所在教学单位归口管理,跨单位组建的教学团队由推荐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为批准立项的每个教学团队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团队负责人负责。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六个月之内再次检查不合格即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 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总结报告等材料,学校组织评估验收。教学团队应完成目标任务和标志性成果不少于以下三项。
(一)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二)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立项1项,或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2项;
(三)省级及以上课程1门,或校级课程类项目2门;
(四)校级相关教材建设立项1项,或通过百佳出版社出版相关教材1部;
(五)培养的青年教师在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竞赛中获奖,团队成员获评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六)团队成员在CN刊物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篇;
(七)指导的本科生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CN刊物发表论文或撰写有较大影响的调研报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形成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产品或服务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等;或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代表队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等。
第十三条 若团队或成员在建设期内以福建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取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两项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项的,经认定可视同完成团队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教学团队,学校视团队建设成效及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情况,给予每个教学团队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教学团队立项资格:
(一)团队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团队建设工作停滞;
(二)团队负责人出现学术不端、师德师风、教学责任事故等问题,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三)半数以上成员离开教学团队;
(四)其他经认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的推荐申报原则上从学校建设成效突出的一流本科教学团队中产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