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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人才培养类项目库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闽商院文〔2022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人才培养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升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规范性,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福建商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闽商院文〔2021〕19号)要求,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库项目是指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过科学规范的论证和评审后择优选取的,对人才培养产生效益的项目。主要分为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专业课程建设项目、教师教学发展建设项目、教学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教学建设项目等六大类。

第三条 项目库是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四条 学校人才培养类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的评审。

(二)择优安排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学校项目库按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进行滚动管理,做到及时入库、定时清结,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可在3个预算年度内滚动安排资金。

(四)绩效管理原则。学校和归口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执行全过程实施追踪问效,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  项目库分类

第五条 根据项目成熟度及进展,项目库项目分为四个类别进行管理,即储备项目、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完工项目。

(一)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已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但暂无预算安排的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总体规划要求;

2.有明确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3.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计划基本确定;

4.责任单位已组织调研和论证,已完成项目的初步审核、备案。

(二)拟建项目。拟建项目指已列入年度预算方案的项目。拟建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实施条件充分,各项目指标参数明确;

2.具有详细的实施计划、方案设计和项目预算;

3.项目资金已基本落实,符合预算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预算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在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项目资金预算已下达,已开始实施建设但未完工的项目。

(四)完工项目。完工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项目年度跨度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人才培养类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八条 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确定项目库建设流程、审议拟入库项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归口项目管理和新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教务处为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学校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库建设重点方向;按项目库建设工作流程推进项目申报、评审、报批、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库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为项目资金预算控制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负责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参与项目库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项目采购环节的对接及指导各项目组进行采购,按照“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建设原则,有序推进项目采购;项目的采购验收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和实验实训中心作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控。凡项目建设工程中需采购电脑设备的需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库建设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及项目归口教学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一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遴选、文本编制、论证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类别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发展目标;

(二)符合人才培养类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申报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已具备实施条件,实施计划具体、预算编制合理、精确、依据充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库申报通知;

(二)教学单位根据学校重点建设方向和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组调研论证,并提交《福建商学院项目建议立项书》;

(三)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人才培养类项目要求。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各教学单位组织项目组填写《福建商学院人才培养类发展经费项目申请书》等材料,经各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库入库进行评审。重点对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算及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等两种结论,并对“通过”项目根据其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五)教务处将通过名单择优排序提交工作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储备项目。

(六)教学工作委员会综合学校年度项目经费计划、年度项目择优排序情况及资金来源、往年储备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年度拟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通知项目所属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急需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直接入库,并列入年度拟建项目,配套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入库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严格把关。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建成一批、调整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管理

(一)项目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1.人才培养类专项经费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效益性负责。

2.年度拟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批准后,即可向项目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3.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组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4.项目所属教学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要求项目组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5.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二)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三)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教务处对项目库进行清理,清理后保留的储备项目和在建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1.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2.以前年度已安排资金但未按期完成资金支付的项目;

3.近三年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的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清理

(一)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应及时调整清理出库:

1.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2.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3.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4.其他需要清理出库的项目。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项目预算。确实需要对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修改时,应由项目所在单位进行认真深入地论证,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变更计划经费在项目经费总额5%以内的,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福建商学院人才培养类项目计划变更申请表》,经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二)变更计划经费在项目经费总额5%以上(含)的,项目所在部门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并向教务处提交新的建设方案论证报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如预算调整涉及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调整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以及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等事项时,应按预算调整规程将相关资料报教务处,预算总金额在30万以内的报工作小组审批;预算总金额超30万的需经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所属部门、教务处、财务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监督、控制和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建立项目库项目执行指标评价体系,通过项目审计等程序进行事中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及财务处。教务处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属单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经过试运行并能正常使用后,项目组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并形成《福建商学院项目自评报告》《福建商学院项目自评表》,验收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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