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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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1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和学校列支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

第三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学校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教务处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根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参照资金开支范围,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费合理性”的原则,细化预算项目和经济支出科目,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批,提供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批,财务备案,原则上只允许总额内调整。

第九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年度资金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财政专项可结转至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项目,年度内不能完成使用的由学校收回。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在资金到位时学校给予一次性核拨。没有下拨经费的省级、国家级项目,建设经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经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确定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经费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实行一次划拨或分年分批划拨。分年分批划拨经费的项目阶段检查合格后再划拨下批建设经费;反之,则暂停拨付,直到项目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后方可继续拨付。

第十三条 因项目负责人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调离学校、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的项目,其建设经费暂停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不能正常履行变更手续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同时收回剩余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归项目组成员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销。

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下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互签;单项开支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须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须经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打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教学类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成果鉴定、结题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租用场地、设备等支出。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超出项目总建设经费的10%)。

(八)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九)项目建设日常运行费:包括文具、配件、耗材等日常办公支出(不得超出项目总建设经费的15%)。

(十)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建设密切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经费支出。如按项目建设需要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过程中视频录制的费用、课程网站建设费用等。其它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对无故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酌情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

第十七条 凡使用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学校行使使用权,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经费的财务监督;核算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按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合规性;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不定期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O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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