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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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108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评选推荐、检查验收及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推荐、中期、结题验收等以上级文件为准。未作明确要求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相关专项经费支持。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六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按照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监管建设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按学校要求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七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经费下达后,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合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把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实施进度;

(四)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宣传展示等材料,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对项目建设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五)总结凝练项目建设成果,推进成果应用。

第八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三、遴选与推荐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国家级、省级项目择优推荐;校级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校外专家或当年未申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校内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定或推荐的项目须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推荐或立项。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二)申报的项目为已公布的教学或科研成果;

(三)主持人有同级同类项目未结项的;

(四)主持人两年内有主持的项目存在第十七条情形被处理的;

(五)主持人两年内有主持的项目存在第二十一条情形被撤项的;

(六)主持人上一学年度教学督导听课评价被定为中等及以下等级的(75分级以下);

(七)主持人上一学年度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建项目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校级项目的检查验收由教务处自行组织,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设想。

第十六条 作为项目成果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福建商学院”字样及项目名称和编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研究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撤项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无故放弃已立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因项目负责人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调离学校、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研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项目中止未能及时结项的,一律作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校级项目由教务处下文结题,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验收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到项目负责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待下次组织验收时再次提交验收。

第二十条 如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无法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负责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国家级、省级及其它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不提交结题材料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项目、延期项目建设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同时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五、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档案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反映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改革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注意形成和积累材料,做到执行任务有依据、讨论方案有结论、实验调查有记录、研究完毕有报告、推广应用有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项目档案材料,并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项目的立项批文、变更批文、结题批文、经费划拨等文件及承担二学院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六、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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