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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修订)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22〕49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新时代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教学改革创新,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可推广性,能针对目前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中,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巩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取得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创新、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以及评价体系改革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推进一流专业建设中,结合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取得的学科、专业综合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创新成果。

(三)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推动科产教融合,深化创新创业创造教学改革,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增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中取得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四)在推进课程思政、一流课程建设和课堂革命中,取得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五)在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数字化体系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方面,取得的典型经验做法。

(六)在探索闽台、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完善闽台、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创新的成果。

(七)在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中,取得的思政课课程内容创优、教法创优、机制创优等方面重大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可根据上级评选文件调整评选内容重点)的实施方案、质量标准、研究报告、成果报告等。

第三条 学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遵循宁缺勿滥原则,允许出现奖项空缺。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部门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组织、评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

(二)我校工作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其他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在校全职工作的教师;

(三)必须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第七条 成果必备条件: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在本校或全省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的教学成果。

(二)具有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意识,在教学中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所申报成果的德育效果明显,注重立德树人。

(三)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申报的成果应是近年来完成并经过我校两年及以上(特等奖一般不低于四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获得良好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或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具有较大示范性,在校内外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校或全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五)申报成果原则上应是近年来国家、省或学校立项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直接成果。

(六)申报人员近三年无教学责任事故和违反师德师风记录。

如属同等水平,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实验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以单位或个人形式申报,原则上,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的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二)教学成果总结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十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评议、排序并公示五日后,将相关材料递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校级评选程序:

(一)初审: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专家评审:由校外专家评审和校内评审两个子环节构成,流程如下:

1.校外专家评审:组织校外专家对形式审核通过的项目根据《福建商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按平均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入围校内评审项目;

2.校内评审:校内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派出不少于7名委员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在参考校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当次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特等奖须获得全部参加投票专家同意;一等奖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专家的同意;二等奖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专家的同意。

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拟获奖成果进行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三)公示:专家评审通过的获奖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不少于5天;

(四)审定:拟获奖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发文: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教务处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进行奖励,向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学校绩效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年度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从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除获得上级部门的奖励外,学校将根据绩效分配方案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批准授予前被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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