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19〕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学科与专业结构,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的内涵式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以“提升内涵、优化结构、凝练特色、协同创新”为总体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结果为导向和持续改进”为建设理念,实现专业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应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切实推进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积极参与各类专业认证评估,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四条 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是考核各学院教学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充分结合学校的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及优势,积极构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努力夯实专业内涵建设,打造品牌,办出特色,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新设置本科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40人;
(二)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有相关学科为依托,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限制设置:
(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或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四)国家控制布点,或省内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第八条 拟设专业应经过前期充分调研,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予以申报。各学院(部)每年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九条 申报新设置专业除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包括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包含拟设专业社会需求及省内其他高校设置情况、专业设置基础(含师资情况、开办经费、专业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专业建设规划等。
新设置专业申请材料须于当年五月底之前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形式审查后,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内外专家组)对申报新设置专业进行评议(一般安排答辩),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条 申请调整原有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专业名称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招生人数较多、培养面较宽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是本科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院每个现有专业应制订和及时更新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四年做一次大的修订,需广泛征求用人单位、有关专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校内外专家论证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每个专业均应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做好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双师型教师培养、实务界兼职教师聘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核心。学院及各专业必须明确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及应具备的各项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同时兼顾学术逻辑要求,明确课程对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重视课程群建设,以建设优质课程特别是在线开放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改革。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规范本科教学、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文件。教学大纲应依据相关规定,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学院、学校审核后施行。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安排、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等内容。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材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重视编订讲义及自编教材。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与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是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学院应做好院内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规划,防止分散配置、重复建设,健全实践环节规章制度。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重视校内实践基地的开发与使用。原则上要求各专业必须有5个以上每年能接纳5-10名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和改革是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实施教学改革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鼓励教师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建设在学校的指导下,以学院建设为主。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院长协助负责专业的建设、调整和发展工作。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聘任制度,由学院负责聘任,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应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工作,专业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专业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2.负责制定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凝练专业特色;
3.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实施教学,切实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实施;
4.负责专业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建设;
5.负责对专业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是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学院应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提请审议;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察、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重点专业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担负本科专业指导职能。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进行分类建设,共分五类。
(一)国家级专业:经教育部批准或认定的专业。依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原则上由学校从省级专业中遴选。
(二)省级专业:经省级评审确认的专业,原则上由学校从校级专业中推荐。由学校与学院共同建设与管理,其检查评估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校级专业:经学院评审推荐,由学校评审确认,由学校与专业所属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四)新设专业:经上级批准新设立的本科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建设期三年。
(五)一般专业:除上述四类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由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本科专业建设予以经费、招生名额等方面的支持。
(一)立项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的,学校根据专业建设情况及经费需求给予经费支持;
(二)新设专业由学校拨款予以重点建设,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专业建设资金;
(三)每年的招生名额适当向省级及以上专业倾斜。
第五章 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部备案、审批设置的新设专业,应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专业办学水平。学校在新设专业首次招生后、没有毕业生之前,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并在取得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后对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开展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二级学院每年发布新设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学合格水平评估通过后)学校评估部门每五年对各学院(部)进行一轮专业发展与建设评估。专业评估前,由学校出台专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结果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按照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准进行建设,参与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参与认证的专业,认证当年学校将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图书资料、调研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认证通过后给予绩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及各专业应按照认证标准,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完备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体系以及毕业生跟踪反馈体系,主动参加专业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