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19〕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表编排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着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确保全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建立合理而稳定的教学秩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学实行一学年二学期制(春、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规定为准。
第二章 教学任务与开课计划编排
第三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对具体课程的开课时间和地点若有特殊要求,应在《教学任务安排表》上注明,教务处和教学秘书在排课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对于任课教师在课表排定后提出的要求,原则上不再考虑。
第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一)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专业核心课原则上应由本专业高级职称教师(含外聘)授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1.优先安排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主讲任务。
2.主讲教师应安排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资格的教师担任。因特殊情况,由不具备研究生资格的助教主讲某些课程,所在学院(教研室)必须指定讲师以上教师负责具体指导,经过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才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3.上学年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4.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
(二)外聘教师聘用原则:确因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及机关工作人员授课,须由开课学院在前一个学期的期末提出申请,按《福建商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授课门数相对确定原则: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其中首次主讲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原则上助教和初次任教的教师每学期初次任教的课程只能为1门。
第六条 教学管理科于每学期第5周按专业下达下学期开课计划,各学院在核定开课计划的同时做好“专业选修课”的选课管理工作。开课计划核定的内容包括课程的名称、总学时、周学时、数目、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等是否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开课计划是否有课程疏漏等。对于不能按计划开设的必修课程和其他需要调整的课程,应填写《福建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备教学管理科。
第七条 教学管理科每学期期中(第8-9周)核实、创建、下达下一学期全校的教学总任务,各开课单位根据教务处下发的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含实践教学任务),通知各学院(教研室)安排教学任务。学院(教研室)院长及课程负责人应认真落实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安排表》,填写时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同一课程合班上课的班级数、教学所需的教室类别必须准确清晰。课时工作量足够的情况下,不安排老师跨校区承担教学任务;课时工作量不够,确需跨校区上课的,每位教师最多只能跨两个校区承担教学任务。开课单位秘书根据各学院(教研室)提供的《教学任务安排表》录入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开课单位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完成“正方教务管理系统”教学任务安排的录入工作。教学任务落实后,《教学任务安排表》一式三份,一份教研室留存,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送交教务处。
第三章 课表编排原则
第九条 课表编排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遵循课程教程教学规律、课程分配合理化、教学资源利用最大化为原则。
1.学生层次、课程性质、学时、考核方式等相同课程方可合班,原则上以同一院(系) 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为原则编制教学班。为保证教学效果,严格控制教学班人数,鼓励小班授课,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班应以一个行政班为宜,公共基础课合班数应以2-3个行政班为宜,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应以1-2个行政班为宜。
2.在排课顺序上,首先编排艺术类课程、合班课居多的公共基础课程,其次编排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合班的课程优先编排。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安排在晚上以及周末进行授课。
3.每天的排课量一般应均等,学生上课时间和自习时间的安排应当合理,避免授课时间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排课时应尽量做到教学班人数与所用的教室座位数基本相符;同一学期各教学班专业课教学场所应相对固定。
4.除艺术类及其它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外,同一教学班同一门课程一天之内上课时间不得超过3节课(实验实践课除外),如果3节连排,原则上不安排在上午;周学时超过(含)4学时的课程,必须间隔安排,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2学分以内课程集中在学期某几周上课,注意课程安排周次上的衔接问题,避免此类课程都集中在某几周内上课。
5.课表编排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整体安排,二级学院教学运行负责人负责指导和支持教学秘书排课。校内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区间,当外聘教师上课时间与校内教师上课时间发生矛盾时,尽量照顾外聘教师。
6.任课教师每天授课最高不超过7学时,周学时以12学时左右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8学时。
7.每周星期二下午(下午5-6节)为政治学习和活动时间,一般不安排教学活动。星期二、星期四晚上为公共选修课程专用教学时间, (星期二下午7-8节)为重修单开班专用教学时间,其余课程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排入这些时间段。星期六、星期日一般不安排教学活动,但公共选修课程、重修单开班以及因教学场地受限的实践类课程等可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日进行。
8.公共体育课程一般不编排在上午1-2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课程。
9.每学期根据校历表安排的期末考试周,各类课程(除实习、实践课外)均需在考试周前完成授课任务。
第四章 课表公示调整、运行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从第13周开始根据各开课单位上交的《教学任务安排表》编排公共课。公共课排定后,教务处组织各学生学院编排本院其余课程。课表排定后,二级学院自查本学院各年级各班级课表及教师课表,重点检查是否有课程遗漏,课程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时间或地点安排上的冲突,教师一天课时是否超过七节课,上课座位是否不足或剩余较多等情况。
第十一条 课表排定并自查合规后,公示1周,并及时通知本学院授课老师(包括外聘)、学生查询课表。公示期间发现的有关问题教学调度人员应及时调整,公示期后确定的课表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对课表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排课结束后,各学院应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导出本院课表,打印一份交教务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打印一份正式的课表送至教务处存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前要将下一学期的教师课表、校历等相关教学资料发给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课表排定实施后,各单位和任课教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课表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进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停)课的教师,应按照《福建商学院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管理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调整任课教师和改变教学进程等,若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商学院课程表编排原则》(闽商院发〔2017〕69号)同时废止。
二O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