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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22〕60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规范实践教学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实践教学顺利开展和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践教学经费,是专门用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项目开支。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属于教学专项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各学院设立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学校按照“统筹兼顾、定额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专业学生人数、经费标准、专业性质等分配实践教学经费,经费划拨至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账户。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经费划拨标准

第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于年初按当年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各专业报送预算需求,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拨付。原则上工科类和艺术类专业实践教学经费标准为其他专业的1.5倍。

第五条 教务处、财务处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对生均经费标准、专业系数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实习的交通费、住宿费、教学资料及耗材费、保险费、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指导劳务费、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管理费等,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论文资料费、装订费、学生实验费、外审专家的答辩费和评审费等。部分开支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交通费:指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乘坐交通工具,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

2.住宿费:指实习期间实习学生的住宿费用,以及到实习单位检查、指导的教师的住宿费用。

3.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全程在岗指导学生毕业(生产)实习的,原则上应安排教师在指导生产实习的同时进行实践锻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教学资料及耗材费:指为开展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而购买的各种教学资料、劳保用品、实验耗材和办公耗材等费用。

5.保险费:指根据实习内容为学生在实习期间购买的各种保险费用,以及因实习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费用。

6.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指导劳务费:指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的劳务费,以及聘请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为实习学生授课发生的课酬费用。

7.实习单位收取的实习管理费:指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收取的学生实践教学进场费、参观费、管理费等费用。

8.论文资料费、装订费:指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检索费和毕业论文(设计)存档材料打印、装订费用。

9.外审专家的答辩费和评审费:指为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外审评审工作的外聘专家发放的答辩和评审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用于学生的费用不低于70%。

第四章  实践教学经费的报销

第八条 实践教学经费应在保证完成各类实践教学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开支。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各类实践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实践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等制定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条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相关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践教学期间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票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使用实践教学经费时,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采购、招标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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