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18〕28号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办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生质量。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主管和指导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查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力、隐瞒甚至包庇冒名顶替入学者的部门,学校将要求其重新复查,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时间为新生入学后的两周内。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内容是: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是:
(一)教务处向各二级教学单位下发新生名单及电子数据。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由主任(院长)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副院长)任组长、院系书记任副组长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集中对新生入学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做出合格、不合格等结论,经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将新生复查结论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复查结论进行复审后,报学校核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
(二)冒名顶替入学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
(四)体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第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信息网上查询。
第十二条 入学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学籍电子注册的予以注销。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学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倒查追责,并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给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文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专科新生。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