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师资队伍建设 · 正文
福建商学院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 认定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闽商院发〔2017〕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保证本科教学质量,规范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担任本科教学的主讲教师,均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主讲教师任课资格。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确因教学需要,需聘兼职教师为本科教学主讲教师的,原则上以主讲实践课程为主,具体按照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各系(部、院)负责,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主讲教师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业务精良,教书育人,勇于奉献,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学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2.具有硕士学位,曾担任高职高专教育学历班相应课程教学1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企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经试讲合格。

(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专业实践经验(相关企业工作经验1年以上或总计参加相关企业实践1年以上),较强的动手能力,熟悉实践教学环节。

(四)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或中级实验师及以上职称,且参加过本项实验(实训)全过程系统训练,并从事过实验(实训)环节教学。

(五)曾担任拟开课程的相同或者相近高职高专课程各个环节(如课堂讲授、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和指导学生实训、实习等)教学工作,近一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六)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七)经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第五条 新聘任的专任教师、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师任务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六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予以认定为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暂停与撤销

第七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填写《福建商学院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申请表》,报课程承担单位。

(二)审批

课程承担单位审查申请人学历学位、职称、岗前培训情况等情况,一般应组织拟任教师进行试讲(讲师及以下职称)或者说课,结合听课等形式考核,教研室确定拟确认人选,报系(部、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批。

(三)备案

各系(部、院)将审批确认后的主讲教师名册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特殊课程或者紧缺课程的任课教师资格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但须按照认定程序审批。确因教学需要,需聘行业、企事业兼职教师作为主讲教师,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于每学期的第8-10教学周进行。

第十条 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一年,下一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待整改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撤销其本科教学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闽教人〔2010〕42号)第三条第(四)项中十种行为之一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任课资格。

第四章  主讲教师职责与教学任务安排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践行学校办学理念,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任务。

(三)承担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课程实习或设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改革推进工作。

(五)维护课堂纪律,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六)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较高。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主讲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

(一)优先安排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主讲任务。

(二)优先安排具有职业任职资格技能证书的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主讲任务。

(三)严格按照教师任课资格安排教学任务。

(四)教师承担的课程应与任课资格所确定的课程类别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十二月

 

上一条:福建商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通讯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邮编:350506

Email:JWC@FJBU.EDU.CN

Copyright@福建商学院  教务处

综合科联系电话:0591-26298325

教改与教材科联系电话:0591-26298337

实践教学科联系电话:0591-26295107

教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591-26299235

招生科联系电话:0591-26290052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