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与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建设与管理 · 正文
福建商学院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12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加强课程建设,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质量,保证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课程质量的必要措施,是衡量学校教学与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 课程建设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南,以我校的办学思想为指导,以专业定位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逐步形成一批具有一流师资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手段和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示范性课程。

第二章  课程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全校的课程管理及建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项目规范;协助分管校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助各学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职责: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课程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课程教学改革、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团队建设、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1.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部)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仍归属于受委托学院(部)。

2.仅限于各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部)。

3.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须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分别归属开课学院(部),出现争议的,由争议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上陈述归属理由,最终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归属。

4.学院(部)可根据本院(部)课程具体情况确定1名课程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

5.全校性公共(通识)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6.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课程归属部门必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也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 课程归属部门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由课程归属部门承担;课程归属部门可从校内其它部门、或校外聘请任课教师,并负责对归属课程、任课教师进行管理。

第三章  课程模块、课程类别及学时学分

第八条 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需求,本科课程构建了四大课程模块(类别),即“公共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课程(环节)”。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或选修(含限选)。

第九条 公共课程一般指全校所有本科专业(类)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通识)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是各学院各专业依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而开设的培养学生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课程。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实际需要设定若干门专业核心课程。

集中实践课程(环节)是指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各种实践教学课程(环节),包括:学年论文(或科研训练)、课程设计、专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条 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均按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按32学时计1学分;艺术设计类学科基础、专业课程按20学时计1学分。各类集中实践课程(环节)一般按每周计1学分(超过四周的项目按2周1学分)。

第四章  课程的设置

第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含实践课程)的设置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本科人才培养的文件来确定。公共(通识)选修课的设置,由任课教师根据《福建商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进行自主申报或经学校统一建设安排。

第十二条 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各专业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在学院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后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4.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5.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能力较高的师资队伍;

6.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课程设置规范:

1.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分、学时(课堂教学学时、实践教学学时)、课程归属单位等。

1)课程名称应规范用词,中文不用简称;课程名称的中文之间、中文和英文之间无空格,英文单词之间应有一个空格。

2)多学期授课的课程用罗马数字区别(如:大学英语大Ⅰ)。

3)全英文授课的课程,课程名称一般应为全英文,不加注中文名称;双语课程在课程名称后加“(双语)”。

4)实验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应在课程名称中体现课程类型(如:

实验、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得与相应的理论课程同名。

2.课程信息的规范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简介)、

授课进度表、课表、学生成绩单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3.教学要求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使用同一课程名称

的,须用不同课程代码加以区别,避免以不同课程名称来区别。

4.获准开设的新课程由教务处编号,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新课程开设一轮后,学院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课程合格评估。课程合格评估主要包括课程讲授效果、教学大纲、教材更新和教学模式改革情况以及督导老师和学生的评价等。评估形式可采用课程材料检查、听课、学生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未通过合格评估的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须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仍未通过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第五章  专业课程的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课程的建设由各学院(部)负责。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及特色专业建设要求,制订本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应首先注重教学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要加强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准确定位课程在各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正确处理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要及时反映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要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第十九条 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重视案例教学、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和情景式等教学方法的应用。积极探索翻转课堂、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各类优质课程应建设并开放相应的课程网站,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重视教材建设,鼓励教师编写、持续修订优秀教材。加强教材适用性研究,充分吸收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优秀教改成果,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应用多种媒体技术的立体化教材,鼓励自编出版教材,争取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好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六章  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校级示范性课程计划、校级在线开发课程(培育)建设计划、线上线下课程建设计划、全英文(双语)课程建设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具体的课程专项建设计划,其立项评选范围、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标准及项目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在各项工作通知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按照福建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章  公共通识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公共(通识)选修课程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教务处具体负责公共(通识)选修课程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通识)选修课程分为核心通识课和一般通识课。

第二十九条 核心通识课由教务处依据学校的通识教育规划,定期组织,以学校招标、教师团队申报、专家遴选、立项资助、合格验收的方式进行建设;合格后予以开设。

第三十条 一般通识课由学院(部)组织教师自主申报,每位教师所开设的通识课程不得多于2门(每学期)。教师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公共(通识)选修课程开设申请通知要求,填写《福建商学院公共选修课程开课申请表》,并附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等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必要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开设。

第三十一条 对开设的公共(通识)课程学校将进行不定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一致性、教学质量、学生选修情况、课程建设情况、教学团队的稳定性等;同时纳入学生网上评教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通识课程的教学效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继续开课:

1.内容偏离通识教育目标或教学内容与专业课重合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的;

3.教师精力投入不够,没有完成该课程教学内容及目标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福建商学院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福建商学院课程建设项目的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九月

 

上一条:福建商学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下一条:福建商学院一流本科课程建设标准(试行)


通讯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邮编:350506

Email:JWC@FJBU.EDU.CN

Copyright@福建商学院  教务处

综合科联系电话:0591-26298325

教改与教材科联系电话:0591-26298337

实践教学科联系电话:0591-26295107

教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591-26299235

招生科联系电话:0591-26290052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