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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修订)
日期:2023-05-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22〕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教学任务、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水平、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其制订、执行、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定应在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框架内,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根据国家和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定位,科学合理制定。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制及修业年限、毕业标准与授予学位、核心课程、教学运行安排、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教学计划、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课程地图、专业建设委员会等。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制订的指导意见,成立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小组。同时启动调研工作,完成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同类型高水平大学同类专业综合调研,并建立包括政府或行业企业专家、高校同行、专业教师在内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并采纳教务处形式审核意见后,由专业带头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附带报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过程性论证材料。

(三)教务处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

(四)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印制。

第五条 批准后的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在一个培养周期(四年左右)后根据需要做全面修订。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专业培养方案的执行,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课程归属)划分和协调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12周左右制定下学期开课计划,并根据开课课程、授课时数(包括实践、实验、实习等)和师资状况,配备主讲教师和任课教师。每学期第15周左右,各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报送执行计划,教务处审核后向各教学单位下达各专业执行计划。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表、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全校课程课表,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实训等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对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一般在第三学年末应全面梳理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培养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三条 凡更改学制、培养目标、毕业条件、总学分学时,变更课程分类、归属、名称、学时学分、开设时间,调整(增开停开)课程等情况,均属调整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教务处一般在每学期前四周集中办理培养方案调整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一般有相对稳定时期(一个培养周期),非必要不做大的变动。但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过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在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内,不影响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达成的情况下,对培养方案进行合理修正。

第十六条 调整审批程序如下:

(一)变更课程开课学期、修正学时学分计算或录入失误等情形,由专业带头人说明情况、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调整(增开停开)课程,变更课程分类、名称、归属,且不调整总学时学分的情形,由专业带头人说明情况、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凡属新增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三)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学制、总学时学分、课程体系设置、变更毕业条件等可能影响学生毕业的情形,专业带头人须说明变更理由、具体方案并附上专家论证报告,经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批签字后,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或分管校长审批。

具体工作程序: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填写《福建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经上述程序审核签字后一式两份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和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件等档案材料,应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保证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一)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

(二)培养方案形成、执行和监控及调查信息反馈等过程性材料的原始记录;

(三)培养方案修订、调整情况、论证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

(四)其它有关教学档案。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后应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专业培养方案上传到本单位网站上供学生、家长、校外同行与社会的查阅、质询或监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学校将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一)教学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违规截留或推诿、拒绝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的。

(二)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修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并实施的。

(三)因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教学档案遗失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O二二年七月

 

上一条:福建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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