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院教务〔2018〕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省级及以上统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规则矛盾时,以统考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三条 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省级及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省级及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处。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五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的视为考试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 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的应将携带的物品(如电子通讯工具(需关机)、书本、笔记等)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八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对待考试,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试,无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到考试座位上或者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置规定以外的物品;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和考试管理秩序,如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行为的;
(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座位旁)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允许带的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包括事后查出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九)考生间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拿取其他考生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的;
(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假答案)的;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假答案)参加考试的;
(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
(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十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七)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等形式的考试以及毕业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成绩的;
(十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认定和处理;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如考试违纪或作弊,学校应将相关事实立即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且不得参加重考,只能参加挂科重考。
第十八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买卖试题或答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协同作弊者,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