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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调课、停课、代课管理规定 (修订)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商院教务〔2019〕43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加强教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课、停课、代课的界定

第一条 调课是指对某门课程的上课班级、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教室等任何一项确定性变更的行为。

第二条 停课是指主讲教师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如何补课的行为。

第三条 代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后续课程无法正常完成,由任课教师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替授课的行为。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随意调、停、代课。私自调、停、代课的单位和个人,视为教学事故,按《福建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章  调课、停课、代课的申请手续

第五条 调、停课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一)任课教师填写《福建商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教师归属单位审批后,一份交给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处,另一份并交教务处备案。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办理手续的,事前可先向归属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报告,并由归属单位教学秘书向教务处备案,事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事前不报告,事后不补办手续的,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二)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将课程教学变动情况通知到相关班级。

(三)任课教师与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确认补课地点,待补课完成,填写《福建商学院补课反馈单》(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处,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四)各教学单位因有集体活动,涉及多名教师需调、停课的,应以教学单位的名义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将涉及到的教师、班级、补课等情况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执行相关调、停课。

第六条 代课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任课教师填写《福建商学院代课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经课程归属单位和教务处审批后,一份交课程归属单位教学秘书处,一份交教务处备案。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办理手续的,应提早告知教务处予以备案,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

(二)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及时将课程教学变动情况通知有关教师、班级,并将执行结果及时报备教务处。

第三章  调课、停课、代课的审批原则

第七条 调、停课申请审批原则:

(一)教师调停课由教师归属单位审批,实行从严审批原则。因私人原因申请调、停课者,除确有特殊原因(病假、产假、升学考试等)外,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原因须出具相关证明。

(二)每学期同教学班同门课程的调停课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八分之一,因设备故障、课程教学需要调整上课地点的,不计入调停课时数,但需报备教师归属单位教学秘书处。

第八条 代课申请审批原则:

(一)属于教师私人原因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其中属于公务、教师病假、产假原因的,由教学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安排好代课教师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二)代课教师须符合我校关于开课教师资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对调课、停课、代课的检查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每四周要将本单位的《20  -20  学年第  学期教师调课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备教务处,并在期末教学检查中对本单位的调课、停课、代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课、停课、代课较多,需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备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对调课、代课、停课情况进行抽查,每学期对全校的调课、停课、代课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公布相关结果。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国家法定节假日调课等全校性或其它涉及面较大的调课、补课安排,以及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调课、补课安排。由于节假日和全校范围停课等原因冲掉的课时,教师自行安排教学周时间补课,在不影响教学进度和效果的前提下,教师可自由度量一个课次不超过3节的补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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