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发〔2017〕6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各项基本建设,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的精神,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
第三条 委员会工作方针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结合实际,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研究;指导、评价和推进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代表以及部分专业的专家组成,委员数量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
1.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4.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六条 委员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届内凡调离学校、退休(职)者,自行解聘,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增补委员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届内调离相关教学管理岗位者,自行解聘,由接任者自动补充为委员,无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和会议动议权。委员有参加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八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对单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设计、咨询和指导。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十条 各系(部、院)设分委员会,由系(部、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5~9人组成,系(部、院)领导兼任分委会主任。
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各项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建设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四)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推荐、评审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
(六)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学任务执行情况;
(七)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八)审议和决定其他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例会制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检查和总结情况。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秘书处建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建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举行。委员会决议必须经与会人数过半通过,方为有效。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主动协调好与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及教代会等组织机构的关系。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