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院文〔2022〕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由15~21位委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2人,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余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及各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担任。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依职务替代原则自然递补。
第五条 学校各举办本科教育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个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分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成员应包括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海外教育学院所属专业的学位评定由专业归口学院负责。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学院确定专人办理。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学位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逐个审核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请教务处复核;
2.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3.研究、处理本二级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事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根据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席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及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上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或副主席提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出席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予召开。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须达到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教务处请假并说明理由,由教务处汇总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同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任期内凡工作调动、辞职、离校一年以上、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委员须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涉及学位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