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和《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118号)精神,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院师资队伍的结构,构建“双师”结构师资队伍,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在学校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认真做好外聘教师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聘教师是指由教学单位根据教学需要,从其他高校聘请教师到学校任兼课教师或从行业生产一线聘请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不包括学校聘任的客座、兼职教授及督导教师。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聘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聘请外聘教师担任教学任务:
(一)因教师数量不足,不聘请外聘教师无法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因教学活动的特殊需要(如实践性强的),必须聘请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
第四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担任本科专业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兼课教师应具有本科高校任课的教学经验)。
(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或3年以上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经验。
(四)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若需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本项要求可酌情放宽。
(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自愿接受聘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外聘教师由教学单位根据学期教学需要聘用,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末,教学单位根据下一学期课程安排,确认需聘用外聘教师的课程和人数,填写《福建商学院校外兼课兼职教师聘用计划表》(附件1)、《福建商学院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登记表》(附件2)。
(二)各教学单位将《福建商学院校外兼课兼职教师聘用计划表》、《福建商学院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上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经历、学历、教学及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是否聘请及其所聘等级与报酬。
(三)由教务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审批后的《福建商学院校外兼课兼职教师聘用计划表》由教务处、系部分别存档。未经学校同意,各系(部)自行聘任的兼课兼职教师,不得计发任何课酬。
序号 | 所需材料(原件由系部审核) |
1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2 |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3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
4 | 课酬关联的建行卡正面复印件 |
5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四)各系部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将《福建商学院校外兼课兼职教师聘用合同》(附件3)与以下材料一同上交教务处:
(五)各系(部)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校外兼课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兼课兼职教师的,应重新办理校外兼课兼职教师聘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聘用期限
外聘教师一学期一聘,聘约期满,自动解除。跨学期聘用应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外聘教师待遇
外聘教师只享受课时酬金。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等工作后,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兼课教师课酬标准:具备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教师,按照酬金标准一级发放课酬;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的学术技术水平,或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的外聘教师,按照酬金标准二级发放课酬;具备相关学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教师,按照酬金标准三级发放课酬;其余人员,原则上按照酬金标准四级发放课酬。
兼职教师课酬标准:中级及以上职称200元/课时;如是正高级则可报校务会另行议定;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专业与课程合作办学协议,邀请合作办学单位授课的,按合作办学协议议定的课酬标准执行。
表1 外聘教师待遇计发标准
待遇类别 | 外聘人员类别 | 计发标准 | 发放条件 |
教学工作酬金 (A) | 兼课教师 | A=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 ①教学工作量:指外聘教师本人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统一标准进行核定。 ②课时酬金标准:一级酬金标准120-130元/课时;二级酬金标准为80-90元/课时;三级酬金标准为65-70元/课时; 四级酬金标准为55-60元/课时 | 1、应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2职称以我校聘任的职称为准; 3.教学质量评价占(该教学单位)教师前30%,就高补发课酬。 |
兼职教师 | ①教学工作量:指外聘教师本人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统一标准进行核定。 ②课时酬金标准:不超过200元/课时(中级及以上职称)可参照兼课教师等级; 如是正高级则可报院务会另行议定; 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专业与课程合作办学协议的,按合作办学协议议定的课酬标准执行。 |
学术报告酬 金 | 总经理(副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00元/场 中层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00元/场 | 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报告(不含招聘或企业宣讲会);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场。 |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与本校专任教师要求相同。外聘教师任课前,由系部会同教研室主任向外聘教师交代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五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成绩考核)和“三齐备”(授课计划、教案、讲稿要齐备),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参与课堂教学的外聘教师应接受学生评教和督导专家听课。
第九条 外聘教师聘后由系部参照校内教师负责管理,除完成本人教学任务外,尽量做到参加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对教学不认真、迟到、早退、误课和私自调课等违反教学纪律的外聘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立即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条 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外聘教师完成学期授课任务后,由所在教学单位结合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与听课评课情况及学生反馈信息等,及时评价总结外聘教师教学情况,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课酬及后期聘任挂钩。评价结果填入《福建商学院兼职兼课教师鉴定表》(见附件4),作为续聘的依据,评价不合格者,今后不予聘用。该表一式2份,1份由教学单位存档,1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需要调(停)课,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档案由系部管理。
第十三条 课酬发放
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原则上每月计发一次。各系(部)做好兼课兼职教师的日常考核管理以及课时统计工作。外聘教师的工作量统计以月为单位,各系(部)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课时统计结果(见附件5),经教务处审核后计发课酬。(二级单位绩效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教务处核发外聘教师课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